通易付停发分润!代理商将通联支付告上法庭,法院判赔付15万余元
作者:POS机办理发布时间:2023-04-23分类:行业新闻浏览:443评论:0
最近,判决文书网公开了一个由代理商就分润、伪激活和流量费等问题起诉通联的裁定书。根据裁定书,最终判决通联支付给代理商15万余元。
原告请求通联按照《通联支付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收益分配标准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暂计人民币393,83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上,2020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将特约商户拓展、维护业务外包给原告,被告承担服务费。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费用,以“伪激活”的名义扣费,构成违约。原告基于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的信赖,积极开展商户拓展和维护,但被告却单方面大幅提高收款费率和流量卡服务费等费用,提高了特约商户的使用成本,导致交易额锐减,原告无法按合同预期进行拓展工作,购买的设备也无法交付。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主张伪激活款44,000元、流量卡分润162,135元和分润费用73,160.42元,共计279,295.42元及其他损失,包括被告违约提高商户费率获得收益146,320元,以及因被告违约被商户抵制而致使原告购买的设备积压损失172,755元。最终法院驳回了部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之一是合同约定和伪激活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调整营销政策和营销活动,并在调整前应书面通知原告。现双方均确认,原告实际系按照活动B方案执行,其中并无伪激活的项目。尽管被告未能证明其曾在调整前进行过书面通知,但其后2021年2月的对账原告已盖章确认并开具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对账信息无异议是开票的前提,故原告盖章并开票的行为应视为对该数据的确认。原告声称向X敏提出过该问题,但其提供的通话录音不能证明通话对象系X敏,也无法证明原告在盖章确认前就伪激活款项提出过异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伪激活款项的主张。
争议焦点之二是流量卡费用。合同中约定,流量分润费用的标准为22.5元/户,被告收取的商户流量费从第四个月的交易中扣除。现双方已确认原告实际激活的台数为3,603台,但被告对于2020年已扣费予以否认。原告没有证明被告收取商户流量费已有两年,故原告的两年的流量分润费用主张无法支持,但被告应当支付一年的流量分润费用。
争议焦点之三是分润差。双方已确认分润差万分之二的金额,但原告认为分润差标准应为万分之四,且本案中主张的是结算单之外的万分之二。尽管被告辩称与原告达成一致、另外万分之二由团长发放给原告,但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就此举证。因此,该费用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最终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服务费154,227.92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同时,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后,案件受理费9,465元,由原告承担5,977元,而被告公司则负担3,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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